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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遇到不少和模板加工租赁供应商的纠纷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感觉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我们对一些细节的疏忽,以及法律意识的缺乏,从而陷入对方设置的陷阱,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也给诉讼过程带来很多困难。现对一些问题阐明,希望对大家今后的案件处置有借鉴意义。


案例一:模板租赁公司提供的合同版本,虽经谈判协商,对部分条款进行有利于我方的修改,但实际签订时,合同条款并未变更。


甲施工公司和乙模板公司签订模板租赁合同,其中违约条款约定“乙方逾期交付租赁物,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当期应当交付而未交付产品日租金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谈判时,甲公司要求不能按照日租金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去掉“日”字。乙公司接受了该项更改,双方随即签订合同。后乙公司延期交货,严重拖延工期,甲公司起诉后,发现签订的合同中对于逾期交付租赁物的违约条款仍是按照“日”租金的千分之一约定。这时才发现,对方根本没有更改该条款,导致违约金计算下来非常低。

这个案例是典型的合同签订时忽视合同小细节,造成诉讼被动地位的情况。这也提示我们,即使是合同谈判成功,在终签字盖章前,仍要对全部合同进行详细的审查,尤其是这种对方提供合同版本的情况,而且一定要在合同每页进行小签,防止对方对合同关键页进行偷换。这种情况在以前的办案过程中也遇到不少。


案例二:合同履行过程疏忽合同条款约定,行业惯例不能不顾合同约定。


A建筑施工公司和XX模板公司签订模板租赁合同,其中对模板进场时间约定“预计早进场日期为2011年7月5日,具体进场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合同5月份签订,其间A公司人员多次询问对方模板是否能按约进场,对方一直说没问题,到了7月5日,A公司发现对方根本没有安排相应的模板加工计划,也就是说根本没打算履行合同给施工企业提供模板。这期间,模板公司提出提高单价,A公司不同意,此后虽经双方电话沟通多次但未能达成一致,也未形成任何书面资料。8月2日A公司向模板公司发出合同解除函,并随后进行了诉讼。模板公司提出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项目部一直没有向其发出进场书面通知,不是他们不履行合同,而是没有接到进场通知,而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而A公司擅自解除合同,应属违约。这个案例中,合同虽然约定了7月5日的进场时间,但条款中说7月5日是“预计早进场时间,具体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A公司工作人员虽然多次询问以及提示模板公司能否按时进场,但从未在7月5日前就此事发过任何书面函件,也没有收集双方沟通期间的录音录像资料,这为诉讼中的举证也带来了困难。主要问题是A公司一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模板公司发出书面进场通知,这也是对方始终强调模板无法进场的原因之一。合同中对进场时间可以说是有了明确的约定,但A公司项目人员看到模板模板公司无意继续履行合同,忙于和对方就此事进行协商、扯皮,理所当然认为没有发书面通知的必要,同时也忽视了发出书面入场通知的重要性。殊不知进入法律诉讼或仲裁阶段,合同条款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履行,就是判断合同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标准。这就要求合同签订以后,不能对合同就不管不问,注意每个合同条款合同细节,每一个阶段的履行都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遇到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况的,应及时向对方发出书面函件,要求更正其履行行为。这些都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随时注意和关注的,这也为可能会出现仲裁、诉讼做证据资料的准备。合同细节是不是做到位很多时候决定了后续诉讼能不能占据有利的诉讼地位。


案例三、合同履行过程中,忽视资料交接的签字确认,对工作人员业务往来忽视授权管理。


甲公司与乙模板公司签订模板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乙方提供工程有关图纸及对产品的技术要求,双方形成技术交底。乙方按照技术交底制定租赁物的设计方案,方案经甲方签字确认后成为租赁物交付的依据。”“甲方必须于2011年6月10日前进行设计方案的签字确认,否则顺延产品交付日期”。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当天就给乙公司提供了图纸和设计要求,但一直到6月13日,乙模板公司也未拿出设计方案,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尽快拿出设计方案,乙公司却以其未收到工程有关图纸和技术要求为由,要求顺延模板交付日期(实际情况是,由于乙公司业务量大,导致其不能按约定作出加工设计方案,无法按约提供模板)。甲公司又没有交付图纸对方签收的证据,只能吃哑巴亏,又重新提供了图纸和技术要求。模板加工完成进场后,在使用过程中,模板接连出现问题,甲公司通知乙公司派员维修,反复几次,给甲公司正常施工带来严重问题。由于乙公司的延迟供货以及模板质量问题,给甲公司施工造成较大损失,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由于模板问题造成的损失。庭审过程中,乙公司抗辩理由是(1)甲公司并没有按约定向其提供图纸和技术要求,导致设计方案无法制作,工期按合同约定相应顺延。(2)甲公司在模板使用过程中,并未向乙公司提出模板出现问题的情况,乙公司一直不知情,模板问题是由于甲公司使用不当造成的,和本身质量无关。该案中乙公司提出的两个抗辩理由,都是由于甲公司缺乏法律意识,掉入乙公司的陷阱。首先,甲公司交付图纸缺少乙公司的接收签认,应进行严格的图纸交接手续。其次,模板出现问题后,甲公司从未就此事给乙公司发过书面函件,仅仅是电话与厂家沟通,厂家派员来维修,甲公司也未要求前来维修人员提交厂家授权,或者进行维修记录的签字登记工作。这导致在诉讼中,根本拿不出乙公司多次来现场维修模板的证据。这个案例是典型的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缺乏法律意识,项目管理混乱给终索赔带来的不必要举证困难。法律问题不仅仅存在于诉讼纠纷中,是存在于日常管理中,集团公司将精细化管理作为管理工作重点,什么是精细化管理,就是要注重小事情,小细节,细节决定成败,上述三个案例仅仅是近遇到的比较典型的情况,但究其原因,都是在平常的模板租赁管理工作中忽视小细节,很多事情我们认为理所当然,同时欠缺法律意识造成的。